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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章 抬了个爱(第3页)

继勋具服,所杀婢百馀人。

乙卯,斩继勋并女侩八人于洛阳市。

长寿寺僧广惠常与继勋同食人肉,帝令先折其胫,然后斩之,民皆称快。

这段记载,古文功底较弱之人怕是看不明白,若用白话来的解释倒也简单:东京有位御林军将领叫做王继勋,分管当时的西京(也就是河南洛阳),此人白日掠人妻女,稍有不如他意的,就会杀了吃掉(没错,就是吃掉!

),然后便用槥椟(也就是小棺材或指并非正经的棺具)盛放骸骨,丢弃荒野。

然后这“女侩及鬻棺者,出入其门不绝”

说的是专门做买卖妇女的女性中间人和买卖棺材的人经常出入他的府邸。

而宋太祖的弟弟宋太宗还没当皇帝的时候,便就听闻这个故事,后来当了皇帝之后就命人严查,王继勋认罪伏法,坦白说他的确杀了婢女百余人。

这后来,宋太祖赵光义大怒(其实是数罪并发),斩杀王继勋以及女人贩子八人。

这其中还特别提到了有个长寿寺的僧人叫广惠,常与王继勋同食人肉,于是赵光义在下令杀他的时候,命人先斩他双腿,而后才将他斩杀,以至于“民皆称快”

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

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

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

,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

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

,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

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

、“人力”

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不过,如吴家今日这般寻上门来提出想要永雇或长雇杨三娘的做法,按照大宋的法律还真是没什么问题,并且以民约俗规而言,这般上门来求雇的做派,还真是讲了个礼,更是抬了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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